按照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案件可以分为五类,即驳回复审案件、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案件及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在商标行政诉讼中,一般统称为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
根据商标授权及无效程序,商标评审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案件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
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以后,商标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涉及:禁止使用的标志(第十条)、禁止注册的标志(第十一条、十二条)、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商标法修改新增加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第四条)。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会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类案件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案件”。
目前,《商标驳回通知书》和《驳回复审决定书》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后,商标局经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会有三个月的异议期,旨在接受公众监督。如果公众认为该商标申请注册不合法,则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审查,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另一种是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类案件就是“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在2013年商标法修改之前称为“异议复审”程序,2013年修改为“不予注册复审”程序。
对于第一种结果,即异议理由不成立直接颁发商标注册证,笔者认为,这个程序值得商榷。2001年商标法规定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申请异议复审,对异议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商标法则修改为直接颁发商标注册证,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导致诉讼程序的缺位,剥夺了异议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本来2001年商标法修改引入商标行政诉讼是立法的进步,但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商标局的裁定不再接受司法监督,直接生效,这无疑是立法的倒退。从立法初衷来看,此举是为了解决商标授权时间过长的问题,但这个解决方式不妥。
对于申请商标异议的主体,2001年商标法没有限制,即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商标异议。考虑到商标异议的案件数量太大,而且确实有一些异议是旨在延迟他人商标的注册而恶意提起的,因此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对申请商标异议的主体进行了限制。限制之后的商标异议申请主体包括两类:对于违反十三条二款、三款,十五条、十六条一款,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相对权利)规定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对于违反四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九条四款(绝对权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在2013年商标法修改之前称为“商标争议程序”,或“商标撤销”。对于可以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与商标异议案件的申请主体基本一致,即,对于违反十三条二款、三款,十五条、十六条一款,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相对权利)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对于违反四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九条四款、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绝对权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
无效宣告申请主体和商标异议申请主体的细微区别在于,对于任何人都可以提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增加了“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九条四款、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属于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权人可以申请复审,这类案件即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案件”。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案件并不是对前述第三类评审案件的复审,而是对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提供的一种行政救济。总体来说,这类案件非常少。本书案例中也并不涉及这类案件。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属于商标局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这属于依申请撤销。对于撤销决定不服,商标权人可以申请复审,这类案件称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件”。
撤销复审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以下简称“撤三案件”),商标局主动撤销的案件非常少,商标演化为通用名称的案件也比较少。之所以撤三案件比较多,是因为现在商标申请量太大,商标保有量也很大,导致申请商标难度很大。如果拟申请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了,就要想办法为自己申请商标扫清障碍,而撤三是最常用、最经济的手段,由此导致撤三案件数量很大。
前述五类商标评审案件,与商标注册的整个流程密切关联。换言之,一件商标从申请到获准注册最后到经受考验,可能要经过五关。当然,这五关并不是每件商标都会经历的,也可能一关都不用过。
对于五类商标评审案件中对商标的称谓,实务中有些商标代理机构分不清楚。第一类评审案件称为“申请商标”,第二类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类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类称为“复审商标”。如果不愿意做这种区分,也可以统称为“评审商标”。
这五类商标评审案件,除第三类外,都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审理两个程序。由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能已经全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行使,如何解决第二类、第四类、第五类案件中,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评审及之后的行政诉讼中的地位问题,是需要进一步予以考虑和厘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