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徐民二(商)初字第505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黄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邮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宁路205号后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洁蔚,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顺海,系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66号B区四层43207室。
负责人张曙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慧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邮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邮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落款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