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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2023-06-15 12:58:04 35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8-30


  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在推动完善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的过程中,司法力量不可缺位。8月30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概况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
  为提升涉老审判专业化水平,朝阳法院将亚运村人民法庭打造成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化法庭,集中审理全区涉老年人权益保障类民事案件,并选任审判经验丰富、综合能力突出的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成立涉老审判团队,以专业化团队为支撑,以专研案件为路径,聚焦案件矛盾要点,总结梳理裁判要旨,以典型案例的示范性裁判彰显司法理念、实现价值引领。据朝阳法院统计数据显示,自探索涉老部分类型案件集中审理后,该院涉赡养类纠纷平均审理时间缩短了30天,涉老年人行为能力认定及指定监护人类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缩短了16天。
  重视保障老年人权益,必须为他们提供更“合身”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让老年诉讼参与人获得更好的诉讼体验。为此,朝阳法院对亚运村人民法庭的硬件设施进行了适老化改造,设立专门调解室和无障碍法庭,并根据老年诉讼参与人的身心特点改造了诉讼服务设施,配备了必要的适老化设施和用品。在案件审理方面,法庭要求案件办理人员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弹性设置庭审流程,用更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庭审。在宣判和判后阶段,也要注重以“法理情”相融合的方式加强说理,让老年人感受到更多司法温暖。
  为切实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的诉讼流程,提升老年诉讼参与人的“获得感”,朝阳法院坚持在审判实践中改革创新,探索建立更多便老惠老的机制和举措。今年5月,亚运村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时,发现原告王女士是一名六十多岁的独居老人,且身患耳疾。诉讼中,王女士因身体缺陷无法与法官正常沟通,案件审理进程受阻。此后,王女士多次通过其好友赵女士致电法院,代其表达意见。赵女士并非王女士近亲属,且王女士不愿请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考虑到上述情况,法官建议王女士选择赵女士担任其陪同诉讼人,辅助其参加诉讼。后在赵女士的辅助下,案件审理得以顺利推进。朝阳法院探索建立的“陪同诉讼人机制”,明确规定诉讼能力较弱的老年诉讼参与人可自行选择陪同诉讼人负责信息传递、解释说明等事项,陪同诉讼人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是有效提升了老年诉讼参与人和法官的沟通质量,切实提升了老年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体验。此外,亚运村人民法庭还探索建立了涉老调查员、上门就审及涉老执行等工作机制,全流程便利老年人诉讼人参与诉讼。

涉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龄老人欲赠房产,诉讼意思查明护航幸福晚年——田某1诉田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1系被告田某的次子,田某1称从2009年开始,田某一直由田某1夫妻照顾生活起居及看病住院,至今仍由田某1夫妻赡养。2020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田某将302房屋赠与田某1。现田某1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为一位95岁老人,其妻于2011年1月1日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妻子去世后,老人购买了302号房屋。2020年10月13日,田某与次子田某1签订赠与合同,将302号房屋赠与儿子田某1。2020年10月15日,田某1作为买受人与田某作为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田某将302号房屋以290万元出售给田某1。同日,双方共同赴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302号房屋当日登记至田某1名下。田某与田某1均称双方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田某真实意思系将302号房屋赠与田某1,田某1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朝阳法院判决:原告田某1与被告田某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存在老人与某个子女进行诉讼,另一子女作为老人的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情况,甚至在不同诉讼中,老人对某一事实的描述前后矛盾,立场反复变化,究其原因为儿女对老人的财产分配存在矛盾,借老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高龄老年人因年龄和身心状态,依赖儿女照顾,容易被裹挟参与诉讼,有时难以表达真实意愿。为回应此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在第二十三条中设置了“审查参诉意愿”制度,要求在审理老年人权益保障纠纷案件时,如发现老年诉讼参与人的起诉或参诉可能并非其本意的情况,应审查其参诉意愿,以保障老年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并无难点,但需对老年人的诉讼意思进行重点查明。原、被告为父子关系,被告为95岁高龄老人,而被告签署赠与合同,意图将其名下唯一房屋赠与其子即原告,并且已经实际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并未出庭,而是委托其孙子作为代理人,当庭答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该代理人与原告同样为父子关系,因此在不与被告本人直接沟通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是否知晓该案诉讼的存在,也无法确定被告是否知晓其所签订赠与合同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先行告知被告诉讼事宜,同时要求被告本人到庭,反复向其释明赠与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在确定其将名下唯一房产赠与给儿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之后作出判决。审慎查明老年人的诉讼意思,核实其真实意愿,才能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法官提示】
  对老年人而言,应知晓签署法律文件的法律含义及法律后果,必要时,可申请法律援助或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轻率作出决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对子女而言,赡养老人为其法律义务,应充分考虑老人的感受,从物质层面及精神需求层面给予老人关爱,敬老孝亲,让父母安享晚年;对于兄弟姐妹之间的意见和纠纷,也应珍惜亲情,以平和的态度进行协商和处理。
  案例二:耄耋老人无人赡养,法律援助辅助诉讼——郭某诉郭某1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是一名80多岁的耄耋老人,有郭某1等子女五人。郭某原本随小儿子郭某5在北京生活,但郭某5系外来务工人员,靠在小区内经营菜摊维持一家的生计,生活艰难。随着郭某身体状况每况愈下,郭某的医疗费用开销和照料难度也越来越大,而郭某1等四名子女一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郭某5与哥哥姐姐因此事也发生矛盾,不再继续照顾郭某。郭某无奈,将五个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五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并轮流照顾和看护。
  朝阳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了解到郭某已是耄耋老人且有五名子女,却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赡养问题。在与郭某沟通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到郭某的身体状况不佳。于是,承办法官依规启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与中国红十字会法律援助部取得了联系。在征得郭某的同意后,由该单位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郭某参加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述工作规定,承办法官以矛盾实质性化解作为案件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法律援助律师一道,反复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不仅释法说理,还以情感人。最终在承办法官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得以调解解决,五名子女和郭某达成一致意见,由大女儿郭某1负责照料郭某的日常生活,其他四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并分担郭某的生活、医疗费用,本案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郭某的晚年生活困难也得到了实质性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子女因老人赡养问题发生矛盾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耄耋老人无人照料的赡养纠纷,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上并无难点,关键在于如何实质性解决问题,让老人能够安心度过晚年。
  《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的审理应以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起点,以老年人的实体权益保障为依归,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实现老年人权益实质性的保障。同时,规定通过多项具体的工作机制确保老年诉讼参与人能够实质性的参与诉讼。针对部分老年人年龄较大、对法律和诉讼理解程度不足的客观情况,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老年人权益法律援助制度,通过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共建协议的方式,由援助机构提供专业的援助律师,在征得老年诉讼参与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其代表老人全程参与诉讼。同时,由案件承办法庭定期就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向援助机构及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不断提升援助工作的质效。
  【法官提示】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子女拒绝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仅可能会在道义层面受到谴责,更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子女因父母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时,应以老人的福祉为先,不因纠纷而使父母老无所依,同时应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
  老年人如确因赡养无着而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又没有委托代理人,且诉讼能力不足的,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由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制等方式,帮助其参与诉讼。
  案例三:“养老院”收款后人去楼空,协调联动助力权益保障——晋某诉金某、某科技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晋某因年老且子女在外地,打算找一家养老院安度晚年。晋某通过互联网了解到某科技公司开办了一家所谓“养老院”。某科技公司负责人金某直接与晋某进行了联系,发送了制作精美的宣传手册,作出了各式各样的承诺,并多次约请晋某外出用餐、旅游。在晋某提出到养老院实地参观时,金某以养老院还在建设中等各种理由推诿。在取得晋某的信任后,金某代表某科技公司与晋某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书面约定为晋某提供一套100平米的单独居室用于晋某养老,并承诺提供养老服务,晋某依约应当先一次性支付服务费48.8万元。晋某出于对金某个人的信任,一次性将约定服务费支付至金某个人账户。金某在收款后即“人间蒸发”。晋某无奈自行前往所谓“养老院”的地址实地查看,才发现该地址原有建筑已被拆除。因此晋某将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约退款并赔偿,同时要求某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金某承担连带责任。
  朝阳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向金某和某科技公司依法进行送达,但二被告均无法送达。经审查晋某出示的证据并与其谈话了解案情,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金某和某科技公司的行
  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因此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刑事犯罪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名为民事纠纷实则可能构成经济犯罪的案件,晋某作为老年人,本打算选择养老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但支付服务费后,“养老院”人去楼空。如果本案继续按照民事案件审理,即便晋某胜诉,其实体权益也存在无法实现的可能。
  为了实质性保障老年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朝阳法院主动依托党委政府,深度参与朝阳区三级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建设,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建立“法庭之友”工作机制,将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这不仅是保障老年诉讼参与人实体权益的应有之义,更是法院主动参与打击养老诈骗专项活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活动中的责任和担当。
  【法官提示】
  老年人在追求“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过程中,不免可能遭遇欺骗甚至诈骗。老年人在支出钱款时,应当提高警惕,谨防上当。以本案为例,老年人在寻找养老机构时,能够不仅从个人信任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而是审慎考察养老机构的资质、备案、场地、软硬件设施等情况后再作出决策,可能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案例四:无代理人辅助参与诉讼,陪同诉讼人搭建“连心桥”——王某诉张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是一名花甲之年的独居老人,老伴张某已去世。张某与王某育有张某1等三名子女。张某去世时留有多处房产,但去世前未留有遗嘱,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对其遗产进行安排。后因财产继承问题,张某1等三人将母亲王某起诉至法院,母子之间矛盾较为尖锐。作为被告的王某,对法律缺乏了解,且身患耳疾,因此承办法官与其沟通不畅,阻滞了案件的审理进程。在与王某沟通过程中,王某多次通过其好友赵某致电法院,代王某表达意见。因赵某并非王某近亲属,也无法作为社区推荐的公民代表王某参加诉讼,且王某不愿请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依据“陪同诉讼人”工作机制的规定,建议王某选择赵某担任其陪同诉讼人,辅助王某参加诉讼。经过充分解释说明,王某同意了法院的意见,赵某也愿意担任王某的陪同诉讼人。承办法官向赵某送达了《陪同诉讼告知书》并签署相关手续,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张某1等案件原告。在赵某的辅助下,案件审理得以顺利推进,后该案顺利审结。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权利义务关系和遗产范围均较为明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并无难度。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老年诉讼参与人因自身身体原因导致诉讼能力不足。朝阳法院设置的陪同诉讼人工作机制,为老年诉讼参与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审理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时,应根据老年诉讼参与人的身心状况,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未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其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基层组织或社会团体推荐的本辖区内公民,或其自行选择的其他亲友担任陪同诉讼人。在法律效果上,陪同诉讼人的陪同行为依法不发生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效果,其作用和功能在于在诉讼过程中全流程陪同老年诉讼人参与人,在法院工作人员和老年诉讼参与人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主要负责信息传递、解释说明等协助性事项。
  【法官提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老年人在参与诉讼时,无论是否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法院提出由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担任其陪同诉讼人。陪同诉讼人原则上由老年人自行选择,对未选择陪同诉讼人且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承办法官依规可以建议老年诉讼参与人选择陪同诉讼人参与诉讼。
  为落实此项工作机制,朝阳法院制作陪同诉讼事项告知书进行书面告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单方谈话的方式,明确告知陪同诉讼人陪同老年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注意事项,告知书送达回执和谈话笔录应入卷保存。
  案例五:丧失行为能力无人照料,法院协调街乡指定监护——张某指定监护案
  【基本案情】
  65岁的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存在认知障碍,未婚未育。张某母亲在世时,曾向所在社区求助,将张某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张某为独生女,张某父亲也已去世多年,张某母亲去世后,张某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张某的堂姐张某某自幼由张某的父母照料,与张某共同生活,感情甚笃。张某某想担任张某的监护人,照顾张某安度晚年,但是张某某依法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外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其担任张某的监护人需要张某住所地居委会的书面同意。张某找到居委会,居委会以没有法院的裁判文书不能出具函件为由拒绝了张某某的请求。因此张某某便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认定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为张某的监护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监护通报制度”的规定,主动与张某住所地居委会取得联系,书面告知了张某某愿意担任张某监护人的情况。居委会据此向张某某出具了同意由其担任监护人的函件。之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张某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办法官赴张某所在社区调查走访并向居委会通报了相关情况,依法判决指定张某某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在审理申请行为能力认定并指定监护类案件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若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根据民法典28条的规定,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但是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如法院和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沟通不畅,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有时难以取得上述相关部门的同意,致使法院无法判决指定该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监护人,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为此,朝阳法院设置了监护通报制度,着力打通当事人、法院和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络渠道。该制度规定,在审结此类案件后,法院应主动与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联系,通报案件审理和监护人指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民法典28条的规定,指定老年诉讼参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外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老年诉讼参与人的监护人的,应在判决作出前书面致函相关组织,并征得其书面同意,相关工作材料应当置入案件卷宗之中。
  【法官提示】
  当老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老年人的监护人选任应遵照民法典28条的规定,在四类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按顺序进行。原则上只有不存在前一顺序的人员或者前一顺序人员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人员才有资格成为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若想担任监护人,必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该类人员提出申请时,人民法院将征询上述组织对监护申请的意见,获得同意后方可指定其为监护人。
  案例六:快审快结司法护老,多管齐下延伸职能——刘某诉某养老投资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八十六岁老人,被告系养老机构的关联公司,刘某于2018年5月5日与养老机构签订《某某养老卡服务合同》,约定涉案合同年限为10年,金额为58800元。合同还约定养老机构向刘某提供的“养老卡”系入住养老院的凭证,享有其经营的任何一家养老基地的入住权;该“养老卡”仅为刘某入住养老院的入住凭证,不包含入住养老院后需要交纳的其他款项。实际入住养老院后,凭借持有的“养老卡”,刘某每月可享受700元的减免优惠。若刘某违约退卡,应当支付合同剩余款项35%的违约金。后刘某未实际入住养老院,遂向养老院申请退费,双方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养老机构代为将“养老卡”转让出去,同时退还合同款项58600元。后养老机构未依约退款,刘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合同款58600元。
  承办法官收案后,以简便高效、实质性化解案件矛盾为工作原则,快速启动审理工作,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养老机构当场退还了刘某全部合同款58600元。
  【典型意义】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承办人发现该案并非个案,被告作为在民政部门合规备案的养老院,短时间内出现多起诉讼,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被告的经营存在风险。被告经营百余张床位,其经营情况不仅关系到被告企业的生存问题,更关系到院内老年人能否安享晚年。
  为了协调联动各方面力量共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朝阳法院着力构建“法庭之友”工作机制,着力探索构建与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协调联动,共同化解矛盾。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参考意见,回应咨询。本案中,朝阳法院向朝阳区民政局致函问询涉案行为是否涉及养老诈骗行为,同时了解疫情下养老机构面对的困难和纾解渠道,解决一案,化解一片,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提升案件质效,助力司法机关从源头化解矛盾。
  另一方面,为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朝阳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个案为切口,聚焦养老行业监管问题及规范经营问题,向朝阳区民政局、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涉案养老院分别发送司法建议,有效的促进了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了隐患。
  【法官提示】
  老年人在处分自身财产时,应当充分的了解交易对象和交易信息,在签订合同支付钱款前,应当审慎小心,不能仅关注对方承诺的优惠,更应对拟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真实内容、矛盾纠纷产生后的处理方式等有所知悉,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如老年人在支付钱款后未享受到约定的服务或取得的产品不符合约定或预期,应及时与对方协调解决。如怀疑遭到诈骗,应及时提起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为推动涉老年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朝阳法院着力于通过多元解纷营造护老法治环境。一方面,引入养老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调解组织,对涉养老机构的服务合同、侵权类纠纷进行专门调解,在快速定分止争的同时,帮助提高行业自治能力,从源头预防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持续与辖区司法所开展矛盾纠纷联调工作,构建涉老矛盾纠纷三级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在一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八十六岁的刘大爷在某养老机构办理了价值58800元的“养老卡”,后刘大爷因自身原因未实际入住养老院,双方协议约定,由养老机构将刘大爷“养老卡”转让出去后退还其合同款58600元,但此后养老机构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刘大爷无奈将养老机构诉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迅速按照相关工作规定,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工作,最终仅用时十天即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刘大爷顺利拿回了养老钱。据统计,2022年以来,朝阳法院三分之一的涉养老机构类合同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老继承类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案件数量同比增加了18%。
  加强新时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任重道远,需久久为功。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表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朝阳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朝阳法院将继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把健康积极的老龄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以更高质量、更加便捷的举措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年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作出应有的担当和贡献。
  30余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线上观摩此次通报会。人民法院报、中国妇女报、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等多家媒体跟踪报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同步网络直播。通报会后,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中国老龄协会权益保护部等各领域的专家代表进行线上点评。

专家点评

  刘维林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会长、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自探索总结涉老案件集中审理的经验、模式近一年来,朝阳法院紧跟国家战略步伐,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推出了系列工作举措,在专业化、规范化、便捷化方面,又有新的进展和成效,为实施积极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希望朝阳法院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调研分析涉老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为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智慧。
  张 宝
  中国老龄协会权益保护部副主任
  当前人口老龄化是全社会的关注热点,随着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各类涉老案件也呈现递增趋势,需要行政、司法等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朝阳法院采取的系列措施,对提高老年人的法治意识、维权能力,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环境,构建老年人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老龄协会希望与朝阳法院加强合作,在涉老维权机制建设、典型案例发掘等方面开展专题研究与普法宣传教育,共同助益老年人权益保护。
  赵小丽
  中国红十字总会事业发展中心法律援助部部长
  朝阳法院成立涉老法庭、采取诸多举措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老年人权益亟需保护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当前许多老年人脱离家庭、脱离社会,有一定的经济积蓄,追求更好的养老模式,但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引领,容易跟风甚至受骗。老年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诉讼能力较弱,朝阳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发动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关注、关护老年人群体,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担当与情怀。
  王竹青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
  朝阳法院所采取的系列措施是切实可行的,也对我们在涉老法律问题方面的研究提供了许多启发。《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工作规定》是法官们智慧和经验的结晶,典型案例也提供了很多可推广的经验,其中诉前调解制度、陪同诉讼人制度、监护人社区通报制度等制度,都是在深入分析涉老案件和老年人群体的特点基础上推进的有力举措;探究老年人真实意思、将涉及刑事犯罪移送公安等工作方法,更是体现了法官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当前涉老问题是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应当探究本土经验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希望朝阳法院能够立足审判职能,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陈洪忠
  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
  当前,随着老年人寿命延长和老年人口的增多,高龄老人的维权参诉问题值得关注。朝阳法院通报的包括陪同诉讼人在内的多项机制为解决高龄老人参诉问题提供了指导,具有重要实践意义。今后,我们也将以“老龄法律研究基地”为平台,加强合作协同和交流研讨,持续提升涉老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水平。
  秦利国
  朝阳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会长
  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涉老年人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加态势。此次通报的系列措施使我们感受到了政府和法院对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关注,也能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来。在朝阳法院建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庭的过程中,朝阳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与法庭就如何做好涉老案件的源头预防和化解进行了多次探讨,帮助协会提高了法治意识,引导相关机构提升了自治能力。协会也持续完善养老服务工作,与朝阳法院一道为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