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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及建议

2022-09-21 11:20:42 864 刘东海

作为规定在《商标法》总则里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究竟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在具体商标行政案件中予以适用,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与困惑。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之困

法条是构成法律的最小单元。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和非完全性法条。完全性法条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部分,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非完全性法条往往需要与其他法条组合成具有可适用性的法律规定,然后作为裁判的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在民事司法裁判中鲜有适用。这是因为,这一原则并不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法律规定形式,尤其是不具有法律效果,不具备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条件。当然,在民事司法裁判中有较特殊的一类案件——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当无法将某一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类到某一类法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时,往往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兜底性保护。这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立法沿革的特点密切相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定实施,直至2018年才完成第一次修改,期间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决时不得不诉诸一般条款以寻求公平、公正的裁决。笔者对此不做赘述。

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商标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于该原则的适用情形,没有相应的指引性条文。这就意味着该原则作为一般性法律原则,在适用上面临着民法中法律原则适用的相同限制。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相应规定。从这一事实来看,至少可以认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排除了该原则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的直接适用。但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又规定异议、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可以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必然会导致行政机关依据《规定》裁决案件时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七条。适用《商标法》第七条并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行政裁决在接受司法审查时,则不得不面临着因违法行政而被撤销的问题。这一困境,可能会是下一次商标法修改不能不考虑并解决的问题。

202211日起施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一章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审查审理适用的基本原则,但对于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并没有将该原则作为适用的构成要件。因此,这仍然说明诚实信用原则不宜作为行政裁决的直接依据,尤其是唯一依据。

 

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建议

从目前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适用有扩大化的趋势,尤其是在商标审查、审理的行政程序环节。

短期来看,再次修改商标法没有强烈的紧迫性。行政和司法实务解决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需要在当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尽可能做到合法。

《商标法》第三十条虽然主要解决的是近似商标问题,但如果将其中“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解释为包含《商标法》第七条,也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因此,可以通过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达到间接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的目的。当然,这只是当前法律适用困境之下的一种权宜之计。

从长远来看,如商标法进行再次修改,则需要考虑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即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

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义来看,其解决的应该是相对方之间的法律问题,也就是对谁诚实、对谁守信的问题。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作为维护相对权利的相对条款,而不宜作为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条款。行政机关不宜主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商标的审查、审理,否则就会造成该原则适用的无限扩大,从而使该原则脱离其本身的内涵、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