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秀诉杨某等遗赠案
杨某秀诉杨某等遗赠案
——夫妻共同遗嘱效力认定与变更权的行使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终40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遗赠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秀
被告:杨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铌、陈甲
[基本案情]
2013年,杨某秀和其丈夫陈某虎共同立下遗嘱,其中有如下内容:现有京华苑房屋,待我们俩去世后赠与三个孙子(女)。2014年陈某虎死亡,后杨某秀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京华苑房屋及外地另外两套房屋归其所有。因京华苑房屋为夫妻二人共同立遗嘱赠与三个孙子(女),陈某虎虽然死亡,但杨某秀尚在,受遗赠的条件尚不成就,故法院对京华苑房屋未作分割。之后,杨某秀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共同遗嘱中将京华苑房屋遗赠给三个孙子(女)的内容。
[案件焦点]
1.在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是否应当认可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2.共同遗嘱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在世另一方能否任意变更遗嘱内容。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京华苑房屋是原告杨某秀和其丈夫陈某虎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处分权行使的效力及于财产的全部。根据2013年的遗嘱,涉案房屋在杨某秀、陈某虎去世后遗赠给杨某、陈某铌、陈甲,陈某虎已经于2014年死亡,仍然健在的杨某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撤销遗赠协议的权利,其撤销行为的效力亦及于共同财产的全部。
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将京华苑房屋遗赠给杨某、陈某铌、陈甲三人的遗赠协议。
陈某铌、陈甲不服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共同遗嘱的相关规定,但共同遗嘱实质上反映了共同遗嘱人对生前以及死后财产作出处分的一种合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基本原则,也符合父母双亡后子女才去分割处理父母财产的传统继承习惯,应当认可共同遗嘱效力。涉案共同遗嘱属于有效的自书共同遗嘱。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亡时,属于该遗嘱人的财产份额即发生继承,生存方仅可变更、撤销涉及其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但共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牵连、不可分割情形,且变更、撤销行为违背共同遗嘱人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陈某虎在订立遗嘱至去世时,并未更改遗嘱内容,故上述房屋中属于陈某虎个人的财产份额即发生继承。现杨某秀主张撤销该共同遗嘱中关于京华苑房屋的遗赠,既违背了共同遗赠人陈某虎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因房屋中属于陈某虎个人财产份额已发生继承而无法撤销。但该共同遗嘱中遗赠的内容并不存在相互牵连、不可分割情形,且并未明确遗赠部分内容不可撤销,故杨某秀作为仍健在的遗嘱人,有权撤销变更该共同遗嘱中属于自己财产份额部分的遗赠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撤销陈某虎、杨某秀订立的共同遗嘱中杨某秀将京华苑房屋享有份额(房屋产权一半)遗赠给杨某、陈某铌、陈甲的内容;
三、驳回杨某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曦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