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诉徐某某等遗赠案
翟某某诉徐某某等遗赠案
——“社会公德”在判定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中的特殊作用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第9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遗赠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翟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徐某某、肖某保、肖某武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肖某达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子肖某保、肖某武。翟某某系育某达弟媳。在肖某达与徐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的四套房屋。 2007年,翟某某之夫去世,翟某某随肖某达到肖某达与徐某某住所居住三个月,并引起家庭关系不睦。自2010年以后,肖某达由翟某某照顾生活,徐某某由其子肖某保照顾生活。
2013年12月,肖某达曾诉至本院要求与徐某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2月以后,肖某达搬至翟某某在东城区住所处生活。2014年9月22日,肖某达再次起诉离婚,其子表示愿意照顾肖某达。本院判决认定:肖某达自2010年后在外居住,由他人照顾并生活,将身患重疾的妻子置于家中,导致家庭矛盾升级。虽然徐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肖某达与他人有两性关系,但肖某达的行为造成了家庭不睦,其怠于关心、照顾妻子,不履行法定义务是错误的,本院予以批评。该判决驳回了肖某达的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2015年,肖某达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期间,肖某达于2015年9月24日死亡。案件终结诉讼。
2014年2月11日,甲方肖某达,乙方翟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内容:因甲方年老病重,其配偶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两个儿子不赡养老人,近年来都依靠乙方照顾,乙方承担了甲方的大部分医疗费、生活费……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与其配偶徐某某现共同共有房产四套……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列房产中拥有的个人财产(份额)全部赠给乙方,由乙方在甲方百年后受领,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该协议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书。在肖某达去世后,翟某某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遗赠扶养协议》所涉的四套房产的50%产权归其所有。
[案件焦点]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肖某达与翟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本院认为,肖某达在世时,在明知其与翟某某的关系问题已引起家庭矛盾的情况下,仍将身患重疾的妻子置于家中,自2010年后在外居住,由翟某某照顾生活,导致家庭矛盾升级。肖某达两次起诉离婚,本院已告知其错误行为,但其仍未纠正。特别是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肖某达公开到翟某某住所处共同居住。双方实质是借《遗赠扶养协议》之名,维持同居关系,并达到分割财产的目的。二人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违反了我国倡导的一夫一妻、夫妻互相忠实的基本道德义务与伦理要求,《遗赠扶养协议》应为无效。翟某某以该协议要求取得涉案房屋产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翟某某与肖某达签订协议后,为肖某达的生活、住院看病、丧事支出了部分费用,三被告应当将相关费用返还给翟某某,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判定。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翟某某与肖某达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二、驳回翟某某要求涉案四套房屋的50%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徐某某、肖某保、肖某武给付翟某某10万元。
翟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郝蓬 孙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