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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蒋某遗赠纠纷案(泸州遗赠案)

2023-06-15 13:05:31 886

张某与蒋某遗赠纠纷案(泸州遗赠案)


 

张某与蒋某遗赠纠纷案(泸州遗赠案)
——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川省州市(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概要
  被告蒋某与遗赠人黄某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某1。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将位于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某,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1996年,黄某与原告张某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某1。
  2001年初,黄某因患肝癌住院,其间一直由蒋某及其家属护理。2001年4月20日,黄某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出售房屋的一半价款4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某,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同月22日,黄某去世。张某即持遗嘱要求蒋某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
  判决要旨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遗赠人黄某基于与原告张某的非法同居关系而将财产赠与原告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其行使遗赠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根据《婚姻法》第2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遗赠人黄某基于与原告张某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被告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张某,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遗赠人黄某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其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对蒋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本应对蒋某进行损害赔偿,但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某,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某依法享有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


  叶增胜;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