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钰宸与陈家国冉琪惠遗产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钰宸与陈家国冉琪惠遗产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553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1。
法定代理人:周某2。
被告:陈某。
被告:冉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1与被告陈某、冉某遗产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3月3日,原告周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
落款
审判长 黄益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