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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苗某某确认亲自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5 13:11:58 335

苗某某、苗某某确认亲自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苗某某、朱某某3确认亲自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724民初327


当事人  原告:苗兰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福,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纯高。
审理经过  原告苗兰新与被告朱纯高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兰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福、被告朱纯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苗兰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亲生女孩朱某某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12月26日原告在巨野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孩取名朱某某,2017年1月4日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孩子父亲为被告,原、被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后因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带孩子离开被告。现因孩子面临上学,无法落户,为使孩子健康成长,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朱纯高辩称:对原告陈述的确定婚约关系时其已经怀孕并将临产的事实没有异议,女孩朱某某不是原告与被告所生。被告怀疑订立婚约时原告与他人已经结婚并骗取被告的彩礼款6万元,要求原告返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女孩朱某某出生医学证明。本院依职权对原、被告的媒人朱某某2作了调查,其陈述的内容与原、被告认可的事实一致。原、被告对上述书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此时原告已经怀孕临产,2016年12月25日原告搬到被告家,次日,原告在巨野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孩取名朱某某。2017年1月4日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孩子父亲为被告朱纯高。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否认同居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兰新在与被告朱纯高订立婚约时已怀孕,并即将临产,双方均无异议,并有媒人证言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朱某某出生后,其出生医学证明上虽载明其父亲为被告朱纯高,但其和被告并无血缘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XXX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院已向被告释明可申请亲子鉴定以明确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被告称认可以上事实,不需要亲子鉴定,对原告请求确认所生女孩朱某某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庭审时,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因该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被告可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苗兰新所生女孩朱某某与被告朱纯高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兰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杨松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士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