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程某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与程某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19278号
当事人 原告:白某。
被告:程某1。
法定代理人:程某2。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与被告程某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程某1之法定代理人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是程某1的亲生父亲;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某某与程某2于2014年3月6日结婚。原告系程某2之前夫,刘某某与程某2结婚后,原告继续与程某2保持交往。2014年11月,程某2生下程某1,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刘某某为其父。2016年8月原告怀疑程某1系自己与程某2所生,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XXX,鉴定结论是在排除外源的干扰下,支持白某、程某2是程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据此,原告认为自己才是程某1的亲生父亲。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程某1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程某2于2014年11月4日生育一女程某1。2016年8月18日,白某申请就其本人、程某2与程某1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同年8月24日北京xx鉴定所出具[2016]法物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白某、程某2是程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其主张有鉴定结论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白某与程某1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白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秦 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宋小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