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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必有与陈文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3-06-15 13:14:19 356

陈必有与陈文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陈必有与陈文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882民初407


当事人  原告: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陈某某1。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理人:颜某某(系陈某某1的母亲)。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1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一款关于父或者母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可知,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必须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因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初步证据,经审查符合“有正当理由”的条件的,对其提起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才能予以受理。本案中,作为主张否认亲子关系的陈某某未能提供任何初步证据证明其的主张,即不符合“有正当理由”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原告陈某某已缴纳本案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谢克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