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郭某、郭燕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5 13:14:42 333

郭某、郭燕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郭燕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326民初3612


当事人  原告:郭某。
  法定代理人:于某(郭某母亲)。
  被告:郭燕。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郭燕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法定代理人于某、被告郭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原告母亲于某与郭燕办理登记结婚,2021年3月9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平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经双方协商,在山东金正源司法鉴定所做鉴定,鉴定意见确认排除郭燕系郭某的生物学父亲。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郭燕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对鉴定报告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某与郭燕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8月15日在平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8月29日生育男孩郭某。2021年3月19日于某与郭燕因感情不和经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1326民初16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2021年5月7日经郭燕委托山东金正源司法鉴定所对郭燕与郭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2021510日山东金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金正源司鉴所[2021]物鉴字第120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郭燕是郭某的生物学父亲。庭审中,原、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均认可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本院认  本院认为,根据金正源司鉴所[2021]物鉴字第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及原、被告陈述,本院可以认定郭某与郭燕不存在亲子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郭某与郭燕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花
书 记 员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