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丽鹏与王长华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丽鹏与王长华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2126号
当事人 原告:侯丽鹏。
被告:王长华。
审理经过 原告侯丽鹏与被告王长华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侯丽鹏于2021年7月14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丽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丽鹏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 判 员 贺 敏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欣 蔚
书 记 员 包乌日古木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