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与王晓哲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1与王晓哲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1民初4364号
当事人 原告:黄某1。
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黄某1之母)。
被告:王晓哲。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1与被告王晓哲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的法定代理人黄某2、被告王晓哲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黄某1与王思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出生后始终跟随母亲生活,从未享受父爱,随着年龄增长,也从母亲处了解到自己的出生情况,但原告的出生证明上的父亲却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为明确自己的生父,让生父对孩子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诉讼请求。
王晓哲同意黄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同意负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黄某2系黄某1之母。2005左右,黄某2与王晓哲相恋,后黄某2于2007年2月28日生育一女,曾用名蒋某,后随母性,改为黄某1。
审理中,黄某1申请对其与王晓哲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王晓哲是黄某1的生物学父亲。双方均认可鉴定结论。
上述内容,有出生医学证明、司法鉴定书、当事人陈述等在案相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某1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王晓哲存在亲子关系,其主张有鉴定结论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黄某1与被告王晓哲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晓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