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学猛与回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回学猛与回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5248号
当事人 原告:回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海,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某2。
法定代理人:乔某。
审理经过 原告回某1与被告回某2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回某1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回某1以证据不足,先自行进行鉴定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回某1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东莹
书 记 员 孙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