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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特征的判断标准

2022-09-21 13:08:05 758 刘东海

二、相关公众认知水平的判断

在界定了相关公众的范围之后,还需要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尤其当涉及外文商标的判断时。毕竟,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并不会首先根据翻译字典查询商标的含义。

案例3.2CHROMA RICHE商标驳回复审案

指定使用在第3洗发香波、理发和护发用的冻胶、摩丝等商品上的第950213CHROMA RICHE”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CHROMARICHE构成,其中CHROMA的中文含义为色彩的、浓度、色度RICHE为常见的法语单词,其对应的中文含义为丰富的、丰富。两个外文组合在一起,用于染发剂和头发脱色制品、洗发香波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指定商品特点的描述性语言,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之情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理由与一审判决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审查判诉争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诉争标志中的外文虽有固定含义,但相关公众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不影响对其显著特征的认定。本案中,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CHROMA和法文单词RICHE构成,前者具有色度、色品、色饱和度的含义,后者具有丰富的、富饶的含义。虽然相关公众可以借助字典或专业人士的帮助了解上述含义,但由于CHROMA并非常用的英文词汇,RICHE为法文词汇,非以英文和法文为母语的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通常难以认识CHROMARICHE的固有含义,申请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