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佳萨仁青拉毛;才拉杰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5 13:16:21 366

佳萨仁青拉毛;才拉杰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佳萨仁青拉毛;才拉杰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2622民初17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对佳萨仁青拉毛与才拉杰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2622民初17民事判决书中,存在引用数据有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2021)2622民初17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五行中“根据青海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青海省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22126元,故被告应当支付索某抚养费每月368元(22126元12个月20%)”补正为“根据青海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青海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99元(年/人),故被告应当支付索某抚养费每月192元(11499元12个月20%)”;
  二、(2021)2622民初17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十行中“索某由原告佳萨仁青拉毛抚养,被告才拉杰向索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68元,至十八周岁”补正为“索某由原告佳萨仁青拉毛抚养,被告才拉杰向索某支付抚养费每月192元,至十八周岁”。
落款


审 判 长 翟 同 林
审 判 员 刘 青 琴
审 判 员 姚 占 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昂青措毛
书 记 员 桑 杰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