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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李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5 13:17:36 326

李超、李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超、李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983民初248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李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文,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超与被告李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超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超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李 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文娟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