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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奇军、李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5 13:18:01 343

李奇军、李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奇军、李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312民初4234


当事人  原告:李奇军。
  被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杜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奇军与被告李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奇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奇军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落款


审判员 周云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