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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李某某1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5 13:18:55 338

林某某、李某某1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某、李某某1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204民初1967


当事人  原告:林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瑜,广东雅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子竣,广东雅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武英。
理经过  原告林晓诉被告李武英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晓、被告李武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晓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双方相识后同居,并于2015年7月13日生育了儿子李某某,儿子李某某出生后跟随被告落户在广东省高要市,并且一直随原告生活,由被告监护及抚养。2021年4月,原被告及李骏亨于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权司法鉴定,确定原告林晓、被告李武英为李骏亨的生物学父母亲。为了保证儿子李骏亨的健康成长,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确认原告林晓、被告李武英为李骏亨的生物学父母亲;2、判令原被告同居期间非婚生儿子李骏亨由被告监护及抚养。原告对儿子李骏亨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武英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相识并同居,后双方于2015年7月13日生育儿子李骏亨,李骏亨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居住生活,并已经入户到被告名下的户口。庭审中,被告陈述其在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月收入2-3万元。2021年5月13日,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依原被告申请,作出编号为:粤明镜司某某中心【xxx】物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支持原告林晓、被告李武英为李骏亨的生物学父母亲。另外,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儿子李骏亨的抚养费由被告李武英承担。
  上述事实,有起诉状、身份证、出生证、户口本、司法鉴定文书、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原告提交由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编号为:粤明镜司鉴中心【2021】物鉴字第15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被告与李骏亨存在生物学上父母亲关系,XXX是认定亲子关系最直接有力的证据,该鉴定意见原被告均表示认可,本院确认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确认原告林晓、被告李武英为李骏亨的生物学父母亲关系。原告第一项诉请,本院予以确认。李骏亨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李武英携带抚养,并入户被告户口,原告要求李骏亨继续由被告监护及抚养,被告表示同意并有能力继续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熟悉的生活环境,稳定的教育陪护均有利于李骏亨健康成长,原告对李骏亨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定。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原被告双方没有对李骏亨抚养费的问题提出请求,这是被告诉讼权利的自由,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林晓、被告李武英为李骏亨生物学父母亲。
  二、儿子李骏亨的抚养权归被告李武英,抚养费由李武英承担。
  三、原告林晓对李骏亨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晓负担,该款原告林晓已经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陈伟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赖金华
书 记 员 林友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