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1、郭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1、郭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282民初1357号
当事人 原告:刘坤。
原告:郭洪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
法定代理人:张某2。
法定代理人: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坤、郭洪侠诉被告张某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坤、郭洪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被告法定代理人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坤、郭洪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刘坤与被告张某1为父女关系;2、确认原告郭洪侠与被告张某1为母女关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刘坤与原告郭洪侠曾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正月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2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刘某某2。因原告郭洪侠与原告刘坤母亲朱某某之间发生矛盾,加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张某2、于某对刘坤父亲刘某某讲述自己无法生育,后原告刘坤父亲刘百千在原告刘坤与原告郭洪侠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婚生女刘某某2送养至张某2、于某处养育至今,现刘娜已更名为张某1,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此起诉。
原告刘坤、郭洪侠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身份信息,证明二原告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申请法院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二原告与被告为父女母女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法定代理人张某2答辩称其对原告诉求无意见,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刘娜,后刘娜出生40天左右被送养至张某2、于某处养育至今,刘娜现更名为张某1,被告张某1与张某2、于某未办理收养关系,现二原告诉请与被告张某1确认亲子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录音、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XXX报告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支持刘坤、郭洪侠为张某1的生物学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被告法定代理人张某2未提出相反证据且对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刘坤与被告张某某为父女关系;
二、确认原告郭洪侠与被告张佳瑶为母女关系。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坤、郭洪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