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刘东阳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诉刘东阳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29民初223号
当事人 原告:刘贵雨。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被告刘某母亲)。
审理经过 原告刘贵雨诉被告刘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贵雨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XXX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1年4月28日,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南宁中一司鉴[2021]法物鉴字第16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DNA检测和分析结果,支持刘贵雨是刘某的生物学父亲。刘贵雨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贵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贵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贵雨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唐新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秀群
书 记 员 彭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