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某诉娄某1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娄某某诉娄某1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824民初419号
当事人 原告:娄某某。
被告:娄某1,曾用名娄某2。
法定代理人:白某。系被告娄某1外婆。
审理经过 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娄某1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娄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事实和理由:2006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母亲何某某在苍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育一子娄某1。2015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母亲何某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娄某1由原告抚养,何某某不支付抚养费。此后被告一直随原告生活,但原告发觉被告的长相、行为均与自己有异。2019年8月2日原告委托四川协和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XXX,鉴定结论为娄某某不是娄某1的生物学父亲。现被告生母何某某已故,应由被告的外婆白某作为监护人,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娄某1辩称:白某系被告的外婆,其与被告均对XXX无异议,且白某同意作为被告的监护人。
原告娄某某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信息,拟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2、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实原告不是被告的生物学父亲。
3、村委会证明,拟证实2019年1月何某某病故,白某系何某某生母。
4、离婚协议,拟证实2015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母亲何某某在苍溪县民政局协议离婚。
被告娄某1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娄某某提供的证据,确认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前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8月14日原告娄某某与被告母亲何某某在苍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育一子娄某1。2015年12月17日原告娄某某与被告母亲何某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娄某1由娄某某抚养,何某某不支付抚养费。此后被告娄某1一直随原告娄某某生活。二零一八年腊月十六日何某某病故。同年8月2日原告娄某某委托四川协和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XXX。2019年8月8日四川协和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依据DNA检测分析结果,可以确认娄某某不是娄某1的生物学父亲。2021年1月21日原告娄某某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娄某1不存在亲子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亲子关系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因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本案中被告娄某1系何某某所生,其母子关系无异。目前现有的技术手段即是通过基因对比检测生物学的亲子关系。原告娄某某以非生物学父子的鉴定结论为由提起诉讼,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且被告的外婆白某作为监护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原告娄某某要求否认亲子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娄某某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娄某1非亲子关系。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娄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