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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晓霞与杨延昌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5 13:21:16 328

路晓霞与杨延昌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路晓霞与杨延昌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02民初16743


当事人  原告:路晓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忠,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延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婷,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路晓霞与被告杨延昌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晓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忠,被告杨延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晓霞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杨延昌系路某某生物学父亲;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杨延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原被告相识,后确认恋爱关系。双方后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2017年4月9日,原告在被告陪同下前往医院,确认了怀孕的事实。后原告于2017年12月3日产下一女路某某。路某某系原被告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但路某某的出生证明上只记载了原告一人,未能体现路某某与被告的父女关系,将影响路某某就医、落户甚至后续求学存在困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杨延昌的答辩意见为,被告一直认可路某某系被告的亲生女儿,故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请没有异议。被告亦同意承担本案的司法鉴定费用4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路晓霞于2017年12月3日于邯郸市第二医院产下一女,名为路某某。
  本案中,基于路晓霞的申请,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法大[2021]医检字第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路晓霞是路某某的生物学母亲,杨延昌是路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此次司法鉴定,路晓霞先行支付了4000元的鉴定费用。
  以上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鉴定意见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杨延昌确系路某某的生物学父亲,且杨延昌本人在鉴定前亦表示认可,故对于路晓霞主张要求确认杨延昌系路某某生物学父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路某某与杨延昌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杨延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路晓霞给付);鉴定费4000元,由杨延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路晓霞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文 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 萍
书 记 员 陈妮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