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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孟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5 13:21:59 326

吕某某、孟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某、孟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24民初2074


当事人  原告:吕某某。
  被告: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来,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亲子关系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9日起诉来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孟令红于2013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生育一女,取名孟某某,因感情不和,原告与孟令红于2019年3月14日平阴县人民法院出具(2019)鲁0124民初2807号调解书离婚。离婚后,因原告每次探望被告,均被孟令红阻止,后原告提起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至今原告依然无法探望被告,孟令红拒绝原告探望的行为使得原告认为,被告不是原告的亲生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
被告辩称  孟某某辩称,因原告不配合鉴定,所以无法证实原告的主张,要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应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吕某某与孟令红于2013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9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孟某某。孟令红于2019年10月诉至我院,我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鲁0124民初28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原告吕某某于2021年8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本案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东阅微司法鉴定所对吕某某与孟某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因原告吕某某不配合,该鉴定所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终止鉴定告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原告诉讼请求需要通过亲子关系鉴定解决,原告拒绝配合鉴定,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夏 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国庆
书 记 员 朱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