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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郁文与程贵珍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5 13:22:31 340

吕郁文与程贵珍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郁文与程贵珍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11民初8131


当事人  原告: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阳,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阳,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与吕小某存在亲子关系;2.吕小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吕小某系于2009年11月4日出生于北京燕化医院,原告系案外人吕小某的生父。为确认原告与吕小某的亲子情况,原告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吕小某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并由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3月2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载明:支持原告是案外人吕小某的生物学父亲。此外,吕小某自出生之日起一直与原告一同生活,相比被告而言,原告拥有更好的居住条件、生活水平和抚养能力,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原告,原告可以给予其更好的经济条件和教育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吕小某存在亲子关系,并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判令吕小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程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因为现在我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所以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北京燕化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某,显示新生儿姓名:吕小某,性别:女,出生日期:某,母亲姓名:刘某某,父亲姓名:吕某某,并载有刘某某及吕某某的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经核对,出生证明上所载父亲姓名及身份证号与本案原告吕某某一致。
  庭审中,吕某某提交其诉讼前自行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吕某某是吕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本案中,吕小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记载吕某某系吕小某的父亲,吕某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亦不持相反意见,吕某某对其与吕小某的亲子关系并不持异议,亦未有任何证据显示相关人员或者组织对此存有异议,故吕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吕小某的亲子关系,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此外,本案被告程某某并非吕小某出生医学证明上所记载的母亲,未经生效法律文件或法定程序确认程某某与吕小某的亲子关系前,其作为确认吕小某与父亲的亲子关系纠纷,或者关于吕小某抚养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均系主体不适格。吕某某可在程某某确认与吕小某亲子关系后,另行主张抚养权。且本案系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与抚养权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综上所述,对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苏银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子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