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敏贤李敏、马敏茹与马昌旭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敏贤李敏、马敏茹与马昌旭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22民初33号
当事人 原告:马敏贤,住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鹏,宁夏顺悦(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敏。
原告:马敏茹,住西吉县吉强镇龙王坝村二组。
上述三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南某,住西吉县。系马某1、马某2、李某2母亲。
被告:马敏茹,住西吉县。
原告马敏贤、李敏、马敏茹与被告马昌旭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敏贤、李敏、马敏茹与被告马昌旭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落款
审判长 马文芳
审判员 马春刚
人民陪审员 范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雍梅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