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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雪健、于秀妍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5 13:23:21 354

米雪健、于秀妍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米雪健、于秀妍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429民初1788


当事人  原告:米雪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来。
  被告:于秀妍。
审理经过  原告米雪健与被告于秀妍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因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雪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雪健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韩仲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