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雪健、于秀妍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米雪健、于秀妍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29民初1788号
当事人 原告:米雪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来。
被告:于秀妍。
审理经过 原告米雪健与被告于秀妍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因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雪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雪健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韩仲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