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帆与曹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帆与曹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1213号
当事人 原告:彭帆。
被告:曹家鑫。
法定代理人:江娟娟。
原告彭帆与被告曹家鑫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并于同月27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彭帆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 三 月 十 日
法官助 理 杜 宇
书 记 员 肖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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