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二南、蒋召金、汝某1等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二南、蒋召金、汝某1等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23民初4401号
当事人 原告:宋二南。
被告:蒋召金。
第三人:汝某1。
第三人:汝某2。
原告宋二南与被告蒋召金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宋二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宋二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宋二南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