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赞、宋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赞、宋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635民初1859号
当事人 原告:宋赞。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雄飞,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宋某之母)。
审理经过 原告宋赞与被告宋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雄飞、被告宋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无亲子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在2017年8月3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2018年4月9日生一子取名宋某,由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0年8月26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宋某由吴某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后原告发现婚生子宋某与原告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至法院,以达上述请求事项。
被告宋某法定代理人吴某承认原告宋赞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3日宋赞与吴某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8年4月9日生育一子宋某,2020年8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
庭审中,为证实宋赞与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宋赞向本院提交苏州华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该报告结论为“排除标称‘宋赞’是标称‘宋某’的生物学父亲”。被告法定代理人吴某对该检测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且对宋赞与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亦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之母吴某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起诉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吴某亦认可,且有苏州华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证实。故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宋赞与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黎静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冉冰洁
书 记 员 翟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