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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1与伍某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5 13:26:47 340

伍某1与伍某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伍某1与伍某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17民初8330


当事人  原告:伍某1。
  被告:伍某2。
审理经过  原告伍某1与被告伍某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伍某1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伍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伍某1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小丽
二〇二




二十一

书 记 员 杨蕊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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