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1与伍某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伍某1与伍某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8330号
当事人 原告:伍某1。
被告:伍某2。
审理经过 原告伍某1与被告伍某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伍某1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伍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伍某1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小丽
二〇二
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杨蕊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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