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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1、熊某2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5 13:27:22 356

熊某1、熊某2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熊某1、熊某2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2071民初15773


当事人  原告:熊某1。
  原告:熊某2。
  两原告的共同法定代理人:熊某某。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杏,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裕兰,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欣,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泽富,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审理经过  原告熊某1、熊某2与被告蓝方俊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原由审判员王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2及两原告的共同法定代理人熊明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杏、魏裕兰,被告蓝方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某1、熊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熊明英与被告相识后生育了两原告。两原告是被告的非婚生子女。自两原告出生以后,被告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造成两原告与母亲生活困难。两原告欲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却避而不见,不承认两原告与其存在亲子关系,更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故此,两原告提出前述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蓝方俊辩称,被告之前确实不能肯定与两原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在诉讼过程中,经过XXX,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承认被告为两原告的父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经本院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粤华生司鉴中心[2017]物鉴字第331司法鉴定意见,支持蓝方俊为熊某2、熊某1的生物学父亲。对该鉴定结论,原、被告均不持异议。据此,本院认定熊某1、熊某2与蓝方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熊某1、熊某2与被告蓝方俊之间的亲子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7920元,合计8020元,由被告蓝方俊负担(该款原告熊某1、熊某2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长 李 芳
审判员 王 珊
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詹绮婷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