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1、鲍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鲍某1、鲍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民终27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峰。围场镇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某1、鲍某2、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8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某1、鲍某2、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鲍某1、鲍某2、李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上诉人鲍某1、鲍某2、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亚平
审 判 员 张智慧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春晖
书 记 员 陆妍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