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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1、鲍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9 11:31:42 346

鲍某1、鲍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鲍某1、鲍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8民终275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峰。围场镇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某1、鲍某2、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倪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0828民初205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某1、鲍某2、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鲍某1、鲍某2、李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上诉人鲍某1、鲍某2、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亚平
审 判 员 张智慧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春晖
书 记 员 陆妍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