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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9 11:33:17 331

陈某、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6民终318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2。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张某、徐某与被上诉人卢某1、卢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1622民初380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张某、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张某、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2元,减半收取1956元,由陈某、张某、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周腊梅
审 判 员 任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郜志鹏
书 记 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