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民终31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2。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张某、徐某与被上诉人卢某1、卢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张某、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张某、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2元,减半收取1956元,由陈某、张某、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周腊梅
审 判 员 任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郜志鹏
书 记 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