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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1、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19 11:35:31 340

樊某1、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樊某1、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5民申218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
  一审被告:樊某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樊某1、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一审被告樊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15民终2551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樊某1、张某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本院(2021)15民终2551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原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申请人和媒人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推翻上述事实,媒人周某在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中明确说道没有到过申请人樊某1家,这与证人马某2的庭审证言及媒人周某之前叙述完全不符,从而导致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作出与事实相悖的判决。另有新证据申请人与订婚当天在场人员徐某、王某证人证言相佐证,徐某、王某的证言中明确表示订婚当天一直在现场,没有看到任何人给付申请人彩礼,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并没有给付申请人100000元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二百条一项规定的情形。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证人应到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质询,而媒人周某未到庭作证,不符合规定,且不属于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因周某的证言未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官的质询,且违背出庭作证规则,其证言不能予以采纳。另,马某2系马某叔伯弟弟,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亦应不予采纳。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周某在一审时陈述:“我和原被告没有关系,是在一个厂子里干活的时候认识的,看他俩比较般配,就给他们介绍了一下,他们自己就谈了。2020年农历10月6日,马某开车将我拉到樊某1家,到樊某1家后,马某给了我很多钱,他说是100000元,我没有核实是不是100000元,当时我说数一下吧,樊某1的妈妈说不用数就把钱接过去了,后来去饭店吃饭的时候,马某的母亲又给了樊某120000元改口费,今年过年的时候,他俩闹了矛盾,樊某1给我说当时收了100000元彩礼,还有20000元是改口费,改口费不同意给马某……”,且周某的陈述与马某的陈述相吻合。现再审申请人提交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改变周某原来的陈述,徐某、王某的证言仅能证实农历2020年10月6日订婚宴时马某的母亲给的22000元的事实,与马某让周某交给樊某1家的100000元并不矛盾。原审判决认定马某家给樊某1彩礼120000元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原审依职权调查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所持“请求撤销本院(2021)15民终2551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原诉讼请求”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樊某1、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樊某1、张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吉洪林
审 判 员 李中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忠正
书 记 员 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