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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赵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1:37:19 353

高某、赵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赵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4民终319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明,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2。
审理经  上诉人高某、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1481民初393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某、赵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2021)1481民初3937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由杨某1、杨某2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高某、杨某1于2020年5月1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杨某2给付给高某的100000元彩礼,已由赵某全部返还给杨某2。杨某1、杨某2要求高某、赵某返还26000元购买三金及戒指和电动车的费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杨某1默认高某的东西(包括三金戒指)都在杨某1、杨某2家,杨某1答应把三金戒指归还给高某。后赵某找杨某1索要该三金戒指及生活衣物等,遭到杨某1的拒绝,至今该三金戒指仍在杨某1占有,故此,双方并没有欠款的基础法律关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某1、杨某2辩称,案涉26000元款项是订婚后给付的现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  杨某1、杨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高某、赵某支付欠款26000元;2.高某、赵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1与高某经人介绍相识,高某收到杨某1彩礼款126000元,2020年5月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后,高某存在过错,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20年12月2日,经双方协商,高某、赵某同意返还杨某1、杨某2彩礼款126000元,当日赵某转账给杨某2100000元,剩余26000元,赵某给杨某2出具了欠条:“欠条,今欠杨某2(26000元)农历年底还清,贰万陆仟园整,2020年12月2日,赵某。”到期后,高某、赵某没有给付。双方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1与高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高某收取杨某1彩礼款126000元,双方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后,因高某的过错,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在2020年12月2日达成返还彩礼款一致意见,高某、赵某返还杨某1、杨某2彩礼款126000元,当天转账给付杨某2100000元,剩余26000元,赵某给杨某2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农历年年底还清,杨某1、杨某2要求高某、赵某返还彩礼款2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高某、赵某称受杨某1、杨某2威胁出具的欠条,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高某、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1、杨某2彩礼款26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高某、赵某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某、赵某就彩礼款返还问题向杨某2、杨某1出具26000元欠条,应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高某、赵某称该26000元系购买三金及电车款项,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一审中高某、赵某称欠条系受胁迫签订,与上述陈述不一致,对其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欠条判决高某、赵某返还杨某1、杨某2彩礼款26000元并无不当。至于三金的返还问题,一审对此未予审理,高某、赵某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高某、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高某、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许秀敏
审判员 周永辉
审判员 韩慧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