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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邓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19 11:39:59 338

侯某、邓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侯某、邓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5民申88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侯某因与被申请人邓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皖15民终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侯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侯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侯某撤回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徐 波
审判员 吴 萍
审判员 卫平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庆强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第一款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