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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1:41:02 327

胡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2民终1528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恒胜,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21)0205民初6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由陈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陈某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胡某返还借款8万元,庭审中查明双方并无借贷关系,法官多次释明告知陈某是否坚持返还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陈某均未变更,一审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但实际上一审法院却超出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其返还彩礼56000元,明显错误。二、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其按照农村风俗嫁到陈某家中,真心实意与陈某共同生活,而陈某因另结新欢,不同意与其登记结婚,不允许其在家中居住,并将两人的结婚照和其的衣服全部烧毁。陈某有过错,其无过错,其不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否则女性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某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由获取了其大量财物,但其没有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其要求胡某返还全部财物符合《民法典》第1042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其请求。胡某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明,反而可以看出胡某存在“放鸽子”行为,其作为受害者保留追究胡某其他责任的权利。胡某与其所谓的婚姻关系,媒人收取1万元介绍费才将胡某介绍给其,不符合正常的婚姻关系常态,有悖公序良俗。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胡某返还其借款8万元;2、依法判令胡某酌情返还其彩礼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中旬,陈某与胡某通过男方媒人盛某介绍相识,陈某支付媒人现金10000元。陈某交付女方见面礼3000元现金,购买金戒指2900
  元、美伊岛服饰购买服饰399元、意尔康皮包购买皮包194元、盘子女人坊婚纱摄影拍摄婚纱照3098元。同年5月1日,陈某微信转账给胡某2000元。同年5月20日,陈某微信转账1834元,当天胡某返还陈某520元。同年5月22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胡某8万元。同年6日13日下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日,陈某向胡某二个弟弟交付礼金各1000元。
  庭审中,陈某自认婚前给付胡某姑姑1000元、姑孙200元、大姐外甥200元、二个陪嫁女童各500元、胡某父母购买商品1100元,礼金2000元当天返还陈某1000元,华冲鞋业支付559元、服饰款200元。婚后又给胡某弟弟800元、女儿1000元,胡某表示对上述费用均不知情,现不予认可。
  另认定,胡某弟弟胡建军于2016年11月18日与案外人刘慧芳发生刑事纠纷,双方签署《赔偿协议书》,胡建军同意赔偿刘慧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1491.67元。陈某认为胡某向亲朋好友借钱偿还协议书上赔偿款,结婚前要求其借款8万元偿还外债,但胡某认为按我国男婚女嫁的农村传统风俗给其彩礼8万元,对借款之说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系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地习俗,以
  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如果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财物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陈某依据当地风俗,以与胡某缔结婚姻为目的,给媒人支付现金1万元、给胡某家属见面礼、为胡某及其家人购买的衣服、鞋、包等财物以及双方在交往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的红包等费用支出,该费用有的属于缔结婚姻前提下支出,有的属于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定情信物及自愿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有的属于易损耗的日常用品,均系陈某为表达感情的小额财物,不属于婚约彩礼返还范畴,故对陈某要求上述费用共计31964元彩礼酌情返还2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陈某银行转账8万元并非单纯男女双方之间的经济来往,更多的是促成两个家庭之间的缔约关系而实施的民事行为。陈某虽与胡某举办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陈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达到,胡某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本案在认定返还婚约彩礼的数额时,应当结合客观事实、风俗习惯、财产数额等情况综合考虑。因陈某主动提出解除婚约与胡某分手,故陈某对于双方婚约的解除负有一定责任,其在诉状中认为8万元系借款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所述,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的8万元若全额返还显然有违情理,为平衡双方利益,酌定由胡某将8万元的70%即56000元返还给陈某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
  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一、胡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陈某56000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胡某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黄石市中心医院、大冶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等医疗材料,拟证明其没有骗婚;证据二、其与陈某通话录音,拟证明8万元系彩礼。
  经质证,陈某认为证据一的三性均有异议;证据二的内容不明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证据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8万元的性质是彩礼还是借款以及胡某是否应当返还。本案中,陈某主张8万元是借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胡某存在借贷关系,胡某所提供的录音中提到要求陈某给付彩礼8万元,虽然录音中陈某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其转账8万元的行为及数额与胡某关于彩礼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故一审法院认定8万元为彩礼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胡某与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交往后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缔结婚姻的目的并未实现,胡某应当返还彩礼。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事实、分手原因等情况,酌定胡某返还陈某56000元并无不当。胡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胡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胡志刚
审 判 员 乐 莉
审 判 员 南又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琪
书 记 员 李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