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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1:41:30 337

胡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7民终90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延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小燕因与被上诉人胡延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XX乡县人民法院(2021)0724民初55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小燕上诉请求:一、撤销XX乡县人民法院(2021)0724民初558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二、王小燕已经返还胡延清彩礼89548元,不存在再次返还彩礼的问题。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公。王小燕和胡延清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0月8日,胡延清在XX乡县城内租房筹备开饭店过程中,王小燕给胡延清24100元用于店面装修,胡延清从王小燕信用卡透支现金13585.
  85元,胡延清装修老家房子时,王小燕支付装修费11863元,以上王小燕合计从彩礼中支付胡延清49548元,下剩10452元,王小燕与胡延清在共同生活中使用了。一审中胡延清认可两次装修和透支王小燕信用卡共计49548元,一审判决不尊重事实,判决返还40000元彩礼错误。二、一审程序违法,法庭允许胡延清重新修改庭审笔录,给王小燕的判决书系复印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胡延清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小燕诉称的通过邮政转账给胡延清24100元,胡延清只收到20000元,且用于双方投资开店使用,现投资失败双方都有损失,其余4100元不予认可。二、胡延清透支王小燕信用卡的贷款已全部还清,13585.
  85元系王小燕自己透支信用卡使用。三、对于王小燕支付的11863元的装修费认可,但是其中有1000元是胡延清现金支付的,应予以扣除。
原告诉称  胡延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小燕返还胡延清彩礼
  60000元及订婚相关费用3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小燕承担
  。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初,胡延清、王小燕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1月27日,胡延清向王小燕微信转账10000元。2019年2月3日,胡延清向王小燕微信转账2000元。2019年2月14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当日胡延清交付王小燕彩礼100000元,王小燕返还胡延清彩礼40000元。订婚后,胡延清对其所有的位于XX乡县XX镇房屋进行装修,王小燕支付房屋装修款10000元。2019年3月27日、4月25日,胡延清向王小燕叔叔转账3000元。2019年年中,胡延清、王小燕在XX乡县城内租房筹备开店,2019年10月8日,开设饭店正式营业,后因经营不善,将该店转让,房东退还胡延清房屋租金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胡延清、王小燕建立恋爱关系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胡延清给付王小燕彩礼款100000元,王小燕于当日返还胡延清40000元,故可以认定胡延清实际给付王小燕彩礼款应当为60000元。现双方婚约已经解除,王小燕理应酌情返还给胡延清一定数额的彩礼款。订婚后胡延清装修房屋,王小燕支付装修费10000元,现装修的衣柜、电视墙等物品均由胡延清使用,故王小燕返还彩礼金额应当对装修费用进行减扣。另鉴于双方认识后共同居住生活将近一年,酌情认定王小燕返还给胡延清彩礼款40000元较为适宜。对于胡延清主张的2019年1月27日微信转账给王小燕10000元,通过双方微信聊天截屏中胡延清自认该款系其出借给王小燕,故上述10000元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2019年2月3日,胡延清向王小燕微信转账2000元,3月27日、4月25日微信转账给王小燕叔叔3000元,上述款项根据发生金额及交易时间节点,应当认定为赠予而非彩礼。对于胡延清诉称的其余给付金额及王小燕辩称的除垫付装修款10000元之外的其余金额,考虑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拟一并处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同时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其余金额应另案起诉。关于胡延清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无事实依据且未提交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王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胡延清彩礼40000元;二、驳回胡延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其中577元由胡延清负担,454元由王小燕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胡延清提交: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1月5日胡延清给王小燕的微信还款记录,共计还款15800元。2019年5月18日给王小燕转账9500元、2019年6月20日给王小燕转账5000元、2019年7月4日给王小燕转账2000元、2019年9月4日份两次给王小燕转账11100元,都是给王小燕信用卡还款。上述证据共同证明:胡延清透支王小燕的信用卡已经全部还完。王小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自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因双方在筹备开店的事情,胡延清对信用卡上的钱都是取了还,还了又取,直至2020年3月,胡延清将信用卡还给王小燕时,信用卡尚存在透支款未还清。
本院查明  经审查,以上证据证明胡延清与王小燕在订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经济往来。
  经审理查明,胡延清在一审中主张其于2019年1月27日向王小燕转账10000元系其出借给王小燕的借款,王小燕对此不予认可,胡延清未就其该主张进一步举证,一审认定该10000元为借贷关系不当。二审中双方均认可胡延清在装修老家房屋时,王小燕支付装修费10863元,一审认定王小燕支付装修费10000元不当。除上述事实外,对一审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缔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在认定返还彩礼数额时应酌情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本案中,胡延清给付王小燕彩礼60000元,结合双方共同生活近一年且王小燕在此期间有相应经济支出以及本地婚约习俗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王小燕返还胡延清30000元较为适当。王小燕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小燕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XX乡县人民法院(2021)0724民初558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陕西省XX乡县人民法院(2021)0724民初558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王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胡延清彩礼30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胡延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人王小燕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上诉人王小燕负担340元,被上诉人胡延清负担6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王小燕负担600元,被上诉人胡延清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刘明才
审 判 员 张 杪
审 判 员 岳 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 理 张菊红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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