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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1、胡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1:42:33 323

胡某1、胡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1、胡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0民终118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2。
  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系华某2哥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3。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4。
  以上四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丽,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某1、胡某2与上诉人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某1、胡某2上诉请求:1.在一审判决金额的基础上,改判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向其多返还彩礼60000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返还彩礼140000元明显过低,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明显偏向女方。1.一审判决未查明彩礼总额,事实认定不清。彩礼总额确为240800元。男方已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给付了女方彩礼240800元且女方在礼单、录音中均予以确认。现金120000元作为定金存进了华某3提供的银行卡上,并给了华某4现金120800元。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对方的财产,符合《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女方没有花费任何彩礼,全部进了私人腰包。2.双方不能在一起的主要过错在女方。女方及媒人均承认订婚前隐瞒了华某1存在智力残疾。男方不可能娶个智力存在严重问题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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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做妻子,不仅日常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也会遗传到下一代。3.女方故意不接走华某1,导致时间跨度很长。关于共同生活时间,实际上,男女双方在一起时间不到一个月。胡某1长期在外工作,华某1仅是待在男方家中,与男方家人一起生活,男方发现华某1是智力残疾后,根本不敢接触华某1,男方只想尽快将华某1送回女方家中,男方与女方多次沟通送回,女方家人均称“教教就会了”而故意拖延,双方实际在一起时间不到一个月。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男方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辩称,1.彩礼金额双方约定的是240800元,实际转账了120000元,支付了现金80800元,给付的200800元中40000元是打发钱及做酒的钱,扣减这40000元,我方实际只收到160800元彩礼。2.我方不存在隐瞒华某1智力残疾的事实,媒人在说媒时已经告知了男方华某1有智力残疾,我方有证人出庭作证。3.华某1和胡某1在一起有一年多时间,胡某1大多数时间呆在家中,并不是胡某1所说其长期在外工作。而且,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胡某1对华某1还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因此,我方认为胡某1存在重大过错。
  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返还胡某1、胡某2彩礼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某1、胡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酌情返还比例过高。首先,一审法院判决女方返还140000元的礼金是以估算的248000元为基数,但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支付女方248000元,而且该248000元中只有208000元才是礼金,另外40000元是打发钱和酒席钱,金子也仅仅为一条项链。因此,女方认为,即使要退还,也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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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000元为基数计算退还比例。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女方故意隐瞒智力残疾,存在过错。事实上,女方在订婚前已经告知了男方,华某1有智力残疾,华某1和胡某1在一起同居一年左右的时间,男方不可能不知道华某1有智力残疾,更不可能在一年后才来提退婚。因此,男方提出女方故意隐瞒智力残疾根本不是事实,女方不存在主观过错。最后,对于返还比例问题,女方认为,华某1与胡某1在一起生活了有一年左右的时间,此次也是由男方主动提出的退婚,对女方的精神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男方理应承担更多过错责任。故女方认为退还男方80000元更合情理。综上,请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胡某1、胡某2辩称,与其上诉状的意见一致。
原告诉称  胡某1、胡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共同返还彩礼240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购买保全责任保险等费用均由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某1与华某1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正月订婚,并写了礼单,内容为“礼单礼金金子衣服等包干40000元,小看二桌不包打发,先付12万,日期正月十六日,结婚在今年十二月择时,总计礼金240800元。(胡某2、华某4签名)”。2019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十六),华某4收到胡某2、胡某1支付的120000元,次日,华某4转支华某2100000元。之后,胡某1三次到女方华某1家送年节,并在女方家吃饭。2020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八),华某1开始到胡某1家与胡某1同居生活。2020年7月,胡某1家人带华某1到医院做体检,之后从华某1祖母处得知,华某1有智力三级残疾证书,到医院体检享有优惠政策。2021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五),胡某1家将华某1送回至华某4,华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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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又将华某1送回胡某1家,2月27日(农历正月十六),胡某1家再次将华某1送回华某4,之后,华某1未回胡某1家。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彩礼,现胡某1与华某1没有结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对于返还的金额,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支付女方240800元彩礼款,但女方承认只少了一、二万元,一审法院可以女方承认的大概金额作为参考。男方称女方及媒人隐瞒华某1有智力残疾的事实,女方亦承认没有告诉男方华某1有智力残疾证,该事实华某1的家人是故意隐瞒的,具有主观过错;但智力残疾男方完全可以通过接触发现,从双方订婚到同居有一年左右的时间,男方都没有发现华某1有智力问题,显然不合常理。女方称购买了金首饰在男方处,男方对此予以否认,女方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华某1在男方生活一年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及胡某1有外出务工的事实,酌情支持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40000元为宜。因华某4有收到彩礼的事实,虽然华某4次日转给了华某2,但这是其家庭成员内部的转款,不能否认华某4收到彩礼的事实,故华某4亦有返还的义务。华某1作为婚约的缔结者,华某2、华某3作为彩礼的接收者,均有返还彩礼的义务。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返还胡某1、胡某2彩礼1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胡某1、胡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收取计2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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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费1724元,两项合计4180元,由胡某1、胡某2负担1750元,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负担2430元。
  二审中,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申请华和秀、华仉秀出庭作证,证明1.在相亲时,女方并未隐瞒华某1智力残疾的事实。2.女方收到男方200800元彩礼,其中有40000元是打发钱和办酒席的钱。3.女方陪嫁了黄金首饰和1200元压身钱,这些物品尚在男方处。4.华某1在胡某1家受到过虐待。男方质证,两个证人确实是媒人,但是陈述的一些事实,是事先说好的,一些陈述与一审当事人的陈述相悖。本院认为,证人系媒人,证人证言真实性、合法性可以认定,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据其他证据佐证,可认定以下事实:在相亲时,媒人告知了男方,华某118岁,但是不懂事,上过聋哑学校,只会晒衣服、提水、骑自行车,其他的事不会做。2020年2月1日,华某1奶奶为华某1准备了被子、衣服、棉袄、裤子、一条金项链等12包物品,作为陪嫁。因疫情,双方并未举行订婚酒席和给送打发钱。
本院查明  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以下事实:1.双方虽然约定礼金240800元,但我方只收到200800元彩礼,200800元中有40000元是打发钱及办酒的钱,实际上我方只收到160800元。2.胡某1在相亲时就知道华某1有智力问题。3.华某1在胡某1家时有遭受到虐待。对上述有异议的事实,本院认为,1.关于实际收到彩礼的金额,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将在下文进行阐述。2.根据一审、二审的证据,可以认定在相亲时,女方媒人确实告知了胡某1,华某1存在智力问题,但未告知华某1智力问题的具体程度。3.关于华某1在胡某1处是否遭受到虐待的事实,因女方提供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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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不足以认定该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收到的彩礼具体金额。2.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应当返还多少彩礼。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一审时,男方提交了2021年2月27日男女双方商量退婚事宜的录音,在17分钟31秒-18分钟52秒之间,双方谈话涉及到了彩礼金额,男方陈述一共支付了彩礼240800元,华某1的奶奶表述:200800是彩礼钱,40000元是打发钱、金子钱,衣服钱等杂七杂八的钱,总数上少给了3000元。男方一方当即也认可,确实因失误少给了3000元。由此可认定,女方实际收到彩礼的金额为237800元。华某1的奶奶为华某1陪嫁购买了被子、衣服、一条金项链等物品,并准备了1200元压身钱,证明女方确有花费,但女方称40000元用于办理酒席和打发钱,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彩礼的返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返还。
  本案中,从2020年2月1日开始,华某1就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在胡某1家生活,直至2021年2月16日,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年多,相亲时,胡某1对华某1的智力能力应有初步了解,在一起生活后更应了解华某1的智力能力,现同居了一年多后,要求解除婚约,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所述,结合男方支付女方的彩礼高达237800元,当今提倡移风易俗,抵制高额彩礼,故一审法院认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4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胡某1、胡某2和华某1、华某2、华某3、华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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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华某1、华某2、华某3、华某4负担1300元;胡某1、胡某2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张俐审判员彭珺审判员范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杨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