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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1、金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1:42:55 367

金某1、金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某1、金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5民终85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某1、金某2、余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0502民初148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金某1、金某2、余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罗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罗某负担。事实和理由:金某1、金某2、余某收到的彩礼仅为14万元,罗某支付的10万元系购房款并非彩礼,金某2、余某不是受赠人。一审将彩礼及赠与物均认定为彩礼,未考虑双方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而判决金某1、金某2、余某返还13万元,处理不公。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罗某辩称,金某1、金某2、余某收取彩礼14万元,金某1收取购房款10万元,退还罗某房款4万元,6万元金某1用于购买车辆。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罗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金某1、金某2、余某返还罗某彩礼20万元;2.判令金某1、金某2、余某返还罗某黄金手镯1对、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3枚、金伯利钻戒1枚,钻石镶嵌耳饰1对,以上价值共计4.0675万元;3.共同财产中小轿车,由金某1折价付给罗某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金某1、金某2、余某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某1系金某2、余某之女。罗某和金某1系自由恋爱,于2019年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3月10日,金某1怀孕后进行XXX。同居期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加之家庭纠纷致双方感情受损。2020年7月,金某1购买小轿车1辆,现价值约6万元,尚有车贷4万元。另,举行婚礼前,罗某依习俗向金某1、金某2、余某支付彩礼14万元并向金某1转账购房款10万元,给金某1购买首饰花费3.8805元(现该部分首饰在金某1处)。金某1、金某2、余某返还彩礼1万元,给罗某购买戒指(花费6494元)、衣服等,陪嫁物有被子、毛毯等,金某1向罗某转款4万元。现因双方矛盾无法缓解,故罗某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诉求。另罗某主张其与金某1于2020年3月分居至今,金某1主张双方于2020年8月分居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罗某、金某1依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罗某要求金某1返还彩礼的诉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返礼数额、退购房款4万元、陪嫁物品价值、共同生活期间的过错程度、金某1怀孕并流产及价值3.8805万元的首饰现在金某1处等实际状况,酌情由金某1、金某2、余某返还罗某彩礼13万元。罗某主张要求分割金某1名下小轿车的诉求,因该车购买时间为2020年7月,而罗某主张双方分居时间为2020年3月,且无法证实购车款系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判决:一、金某1、金某2、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罗某彩礼13万元;二、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计327元,由罗某负担163.50元,金某1、金某2、余某负担163.5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罗某依习俗向金某1、金某2、余某支付彩礼14万元并向金某1转账购房款10万元,给金某1购买首饰花费3.8805元(现该部分首饰在金某1处)。金某1、金某2、余某返还彩礼2万元后,罗某父亲又将该2万元交付金某1。金某1向罗某转房款4万元。罗某与金某1生活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除此之外,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罗某与金某1虽有缔结婚姻的意愿但未办理登记,双方在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时间仅有一年多,因不能合理处理矛盾,导致不能共同生活,罗某主张返还彩礼,应予支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确定罗某支付彩礼14万元。罗某向金某1支付购房款10万元,金某1退回4万元实收6万元,罗某与金某1在办理婚姻仪式后未购买房屋,该购房款系罗某为缔结婚姻而支付金某1,并非单纯的购房款。故一审综合考虑彩礼、房款、金银首饰价值、陪嫁物价值、共同生活时间等事实之后判决金某1、金某2、余某返还13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元,由上诉人金某1、金某2、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吕 广 飞
审判员      谈雪
审判员     马博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惠昀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