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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1:43:46 350

李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5民终393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信阳市息县小茴店镇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亮,信阳市息县东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因与被上诉人李某4、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1528民初2546民事判决,李某1、李某2、李某3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15民终5279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1)豫1528民初598号民事判决,李某1、李某2、李某3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2、李某3及与上诉人李某1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和被上诉人李某4、张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59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李某3与被上诉人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农历2月12日同居生活,张某带李某3一起到浙江定海打工。同居后,因张某生活中对李某3不好,导致李某3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张某开始嫌弃李某3,李某3的病情越来越严重,2018年11月份,上诉人李某2到定海把李某3接回,带女儿到息县残联××医院治疗。2018年11月27日入院至2019年1月17日出院,共住院52天,在息县××医院住院期间,张某就去看望李某3一次,没有支付分文医疗费,出院后,被上诉人将李某3接到舟山市定海生活,因被上诉人照顾不周,上诉人李某3再次发病。2019年3月1日,上诉人李某2又带女儿李某3到驻马店市××医院治疗,至2019年5月14日出院,第二次住院74天。上诉人李某3出院后,被上诉人又将上诉人李某3接走生活。2020年春节过后,上诉人李某3又患病了,被上诉人就让其父亲接回治疗,之后被上诉人对李某3就不管不问了。被上诉人把上诉人李某3接走同居几次生活,反反复复几次。上诉人李某3住院花费共计4万余元,全是用彩礼款支付的医疗费,被上诉人均未支付分文。因李某3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仍时好时坏,被上诉人就不想要李某3了,不但对李某3不管不问,反而又起诉要钱。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55000元过高。事实上,本案彩礼款只有66600元,而一审认定71600元。被上诉人支付彩礼款后,将上诉人李某3带到舟山市定海租房居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达1年之久,一审判决返还彩礼款明显过高。三是本案的彩礼款已无退还基础。上诉人李某3与被上诉人同居生活期间,因被上诉人张某对上诉人李某3不好,导致上诉人李某3犯上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40000余元,现仍需继续治疗,需要花费大量医疗费用。上诉人李某3与被上诉人同居生活期间患病,治疗花费被上诉人未支付分文,全是上诉人用彩礼款支付的医疗费,彩礼款现已花费殆尽,已无退还基础。四、本案判决主体错误。判决书中被告李珊珊不是本案一审被告,一审被告应是李某3。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某4、张某答辩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李某3经媒人李含峰介绍,于2018年3月22日(农历二月初六)见面,经媒人给李某3见面礼金5000元,××××年××月××日(农历二月初十)按农村风俗压线,上诉人索要彩礼66600元,该事实有媒人李含峰证明,上诉人也认可该事实。被上诉人张某肢体残疾,上诉人李某3有婚史,并与前夫生育一子,因上诉人李某3与前夫同居生育后前夫与另一女子生活导致其精神受到刺激,且上诉人李某3本身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上诉人李某3的父亲李某2为女儿治疗××是其父应尽的义务,被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李某3只是按农村风俗压线,即没举行婚礼同居,又没登记,无需对上诉人李某3承担法定义务,上诉人李某3完全系借婚姻索取彩礼行为。2、原判决判令上诉人返还彩礼款55000元过低,鉴于诉讼成本,被上诉人放弃上诉。3、上诉人李某3庭审自认没有与被上诉人张某在一起生活,而是与被上诉人李某4一起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因上诉人李某3不想办理结婚登记,由此证明其借婚姻欺诈。4、本案判决不存在主体错误。判决书中“李珊珊”系笔误。
原告诉称  张某、李某4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彩礼款等1146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3经人介绍认识,于2018年3月见面。原告给被告见面礼5000元。××××年××月××日,被告经媒人向原告索要彩礼款66600元。2018年3月22日至2020年6月,被告共接受原告彩礼款及衣物礼品共计11468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举办婚礼。被告既不举行婚礼,又不退还彩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份,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3经人介绍认识。未举行结婚典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张某通过媒人先后将见面礼、彩礼共计71600元交给被告李某3的父亲李某2。2018年3月底,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3一起外出务工。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17日,被告李某3在息县残联××医院住院52天。住院病历显示:“主诉:胡思乱想、猜疑被害、失眠病程4年有余,加重4个月。现病史:患者4年前无明显诱因渐精神异常,胡思乱想,……。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被告李某3在驻马店市××医院住院74天。入院记录显示:“(代)主诉:多疑,懒散、孤僻3年。现病史:3年前,患者无明显诱因下出现有外跑行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0年,原、被告因彩礼返还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20)1528民初2546民事判决书。李某3、李某2、李某1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15民终5279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被告李某3应退还原告张某的彩礼金额是多少。原告主张彩礼总额是114680元,但原告列举的烟酒、食品等都属于因举办婚礼产生的消费支出,并非彩礼的范畴。本院依法认定彩礼总额为71600元。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3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告张某与被告双方李某3均不愿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3于2018年3月随原告张某外出务工,2018年11月到息县残联××医院住院,病历显示被告李某3与原告张某认识前已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3认识后,两人没有妥善沟通,最终导致分离,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双方因缔结婚约均有不同程度的花费,结合当地习俗及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3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金额55000元。虽然准备结婚的双方是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3,但本案张某与李某3认识前,张某患有肢体残疾,李某3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案彩礼金额较大,应是原告家庭的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李某4作为原告主体适格。被告李某3的父母是彩礼的实际接收人,原告要求被告李某1、李某2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医疗费支出与本案属不同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某3、李某2、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某、李某4返还彩礼5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李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94元,由原告张某、李某4负担1344元,被告李某3、李某1、李某2负担1250元。
  二审中,被上诉人李某4、张某提供“一审庭审笔录”,拟证明:上诉人李某3庭审陈述其没有打算与张某结婚意愿,也没有与张某同居,而是与张某母亲李某4居住在一起。
  上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未提交新证据,对被上诉人李某4、张某提供的新证据质证称:上诉人李某3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其庭审陈述不能作为自认依据,不能采信。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被上诉人张某、李某4诉讼请求上诉人李某3、李某1、李某2返还给付的彩礼应否支持;返还多少彩礼比较合适。经查:上诉人李某3系精神分裂症患者,被上诉人张某系肢体残疾人,二人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双方家长的同意下一起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被上诉人张某、李某4给付见面礼5000元和彩礼款66600元。随后,上诉人李某3随同被上诉人张某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务工、生活至2020年6月。期间,上诉人李某3先后两次精神分裂症病发,均由上诉人李某2(李某3父亲)接回送医住院治疗。现因双方无共同生活意愿,被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4诉讼请求上诉人李某3与上诉人李某2、李某1退还给付的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张某、李某4诉讼请求上诉人李某3、李某2、李某1退还给付的彩礼依法有据。鉴于上诉人李某3系精神分裂症患者,被上诉人张某系肢体残疾人,双方家庭经济均比较困难,也鉴于上诉人李某3与被上诉人张某一起生活前后持续近两年时间,本院依法酌定上诉人李某3、李某2、李某1退还被上诉人张某、李某4给付的彩礼35000元比较适当。基于此,原判判令上诉人李某3、李某2、李某1退还被上诉人张某、李某4给付的彩礼55000元偏高,本院予以纠正。故上诉人李某3、李某2、李某1上诉称原判判令退还彩礼过高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上诉人李某3、李某2、李某1上诉指出“一审判决被告李珊珊应为李某3”的问题,一审已制作补充民事裁定予以更正。对于上诉人李某3、李某2、李某1的其他上诉理由,经查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59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上诉人李某4、张某给付的彩礼35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李某4、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94元,由被上诉人李某4、张某负担1594元,上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4元,由被上诉人李某4、张某负担1594元,上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吴孔玉
审 判 员 汪 涛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涛
书 记 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