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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判断

2022-09-21 13:13:45 779 刘东海

接“一、普通商标”

至此,烫手山芋又回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手中。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重审过程中,争议的双方选择了妥协。妥协的结果是:

1中粮、王朝、威龙撤回对解百纳商标所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以后亦不得针对该商标提出争议。2张裕公司无偿、无期限许可中粮、王朝、威龙使用解百纳商标。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1224日作出《结案通知》。

本案中,最早将解百纳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主体,应该是张裕公司。但张裕公司对解百纳的使用有其天然的缺陷。在张裕解百纳葡萄酒上,张裕公司并没有将解百纳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张裕公司葡萄酒瓶贴上以及官方网站上对解百纳的解释是:张裕高级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以世界著名的解百纳品系中的品丽珠、蛇龙珠、赤霞珠等葡萄品种为原料,经低温发酵精酿而成。也就是说,张裕公司的自我认知当中,解百纳属于葡萄品系,而并非商标。

20世纪90年代起,国内90%以上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开始生产解百纳葡萄酒,市场上出现众多品牌的解百纳葡萄酒。整个葡萄酒行业对解百纳的使用,均是将其作为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在使用,而并非作为商标在使用。作为葡萄酒的相关公众,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还是相关从业人员,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一定不会认为解百纳是张裕公司的商标,而仅仅是葡萄酒的一个品类。因此,从整个葡萄酒行业以及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来讲,解百纳只是葡萄品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

从专业书籍以及行业协会的认知来看,《英汉食品工业词汇》《葡萄品种学》《英汉发酵工业词汇》《葡萄酒生产工艺》《葡萄酒ABC》《优质酿酒葡萄高产栽培技术》……均将解百纳表述为葡萄品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

张裕公司的自我认知、葡萄酒行业的整体认知、专业书籍及行业协会,均认为解百纳属于葡萄品种,属于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尊重既已形成的普遍认知,认定解百纳属于商品名称。

另外,张裕公司对解百纳的使用,并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将解百纳与张裕公司唯一对应的结果,解百纳尚未作为张裕公司的注册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应获准注册。

回归到案件的结案方式问题。案件的诉争双方,中粮、王朝、威龙是申请人,张裕公司是被申请人。申请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允许申请人无限期、无偿使用商标,都是对自身权利的处置。商标评审委员会居中裁判,主持和解工作,也是正当行使其行政职能。因此,从表面来看,和解结案是合法的。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解百纳不光涉及到诉争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到整个葡萄酒行业的利益。诉争双方达成和解,排除葡萄酒行业其他主体的合法使用,必然涉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双方的和解,不能建立在对公共利益侵害的基础之上。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主持本案的调解并最终促成诉争双方的和解合意,其合法性有待商榷。

如果在2002年不仅仅是中粮、王朝、威龙3家企业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的申请,如果当年另外17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不是采取集体上书商标评审委员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而是选择和中粮、王朝、威龙一样,交纳1500元的官费,正式提出商标撤销申请,那么,案件可能就没有了和解的可能。张裕公司可以同意3家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但如果是20家使用,那么,解百纳对于张裕公司来讲,将一文不值。在这种情况下,解百纳必然会担负起其本来的职能,作为葡萄酒商品通用名称,为所有葡萄酒生产企业所使用。

解百纳商标权归属张裕公司但允许3家葡萄酒生产企业无限期、无偿使用的结局,很难说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同种商品中产生区分功能的立法本意。而就当前的市场情况来看,获准许可使用解百纳商标的公司,依然将解百纳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用以表明葡萄酒所使用的葡萄品种是解百纳,而只有张裕公司,将解百纳作为商标使用,而使用解百纳商标的葡萄酒,并不一定是使用了解百纳葡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