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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9 11:47:30 349

柳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柳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3民终376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锋,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柳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某1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柳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1302民初389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某1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柳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柳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吕庆龙
审 判 员 张 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谢娜妹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