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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1、潘某2等马某、王某1、王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9 11:48:32 344

潘某1、潘某2等马某、王某1、王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某1、潘某2等马某、王某1、王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5民终60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1,住甘肃省秦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2(系潘某1父亲),住甘肃省秦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系潘某1母亲),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系王某1父亲),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系王某1母亲),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甘肃胡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某1、潘某2、马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1)0522民初98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潘某1、潘某2、马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彩礼19576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高价婚约财产不为国家政策所提倡,也不被法律所支持。返还彩礼标准应当根据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婚姻过错程度、有无生育子女等情形综合考虑。本案中,双方虽然在2019年9月24日结婚登记,但并未实际共同生活。直至2020年1月14日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才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起算,至2020年9月双方分居,实际生活时间仅8个月,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故返还比例应以90%为宜。上诉人确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原审以订婚结婚过程中被上诉人方有一定花费为由,判定返还彩礼数额,对上诉人极为不公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李某辩称,本案彩礼是130000元,不是198400元,三金和衣服是60000元,这个钱结婚的时候都花费完了。我们从登记结婚到离婚一年时间,不是八个月。潘某1在外打工,他家有五百平的养猪场,有两辆车,还有二三十亩的承包地,因此给付彩礼没有造成对方家庭困难。为了尽快结束这个事情,我们没有上诉,一审判决返还彩礼95000元,虽然有些高,但是我们能接受。希望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潘某1、潘某2、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130000元、三金30000元、衣服钱30000元、信用卡还账6691元及其他礼金22593元,共计2192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潘某1与被告王某1于201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9年9月24日在秦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1月14日双方按照当地的习俗举办婚礼,婚礼后原告潘某1与被告王某1正式开始共同生活,2020年9月分居,2021年1月18日被告王某1起诉要求与原告潘某1离婚,经调解双方离婚。原告潘某1与被告王某1结婚前,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190000元(其中包含三金、衣服钱),三见面共8400元,看屋里8000元,以上共计206400元。2020年6月17日原告潘某2替被告王某1还信用卡账单6691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潘某1与被告王某1按习俗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在此过程中,被告方按习俗接收了原告方较大数额的彩礼。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被告方按习俗接收原告方较大数额的各种礼金,都属彩礼范围,对于看屋里的钱直接由被告亲戚拿走,没有经过被告方,不属于返还范畴,故综合认定被告方接收的彩礼198400元,金额较大。原告潘某1是为了与被告王某1结婚而给付,给原告方家庭造成一定负担,原告方虽未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但较大款项的家庭支出会给家庭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双方现已离婚,被告占有该彩礼与法不符,不受法律保护,属于返还的范围,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有据,也有事实证明,应对主要部分予以支持,但是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在订婚、结婚过程中被告方有一定的花费,故酌情由被告方向原告返还部分彩礼款,被告辩称不予返还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以双方婚后原告方有过错为由辩称不予返还,没有举证证明,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王某1与潘某1在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应酌情返还95000元,原告要求全部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方主张被告方返还替被告王某1还信用卡账单6691元,该还款系原告潘某1与被告王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转,不属于彩礼范畴,故对此主张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一款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1、王某2、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某1、潘某2、马某彩礼款9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9元,减半收取计2294.5元,由原告潘某1、潘某2、马某负担1294.5元,被告王某1、王某2、李某负担1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对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返还彩礼数额是否恰当。
  关于本案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潘某1与王某1经人介绍后相识,相识后双方往来和举办婚礼的过程均按照当地的风俗进行,上诉人潘某1、潘某2、马某也给付了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李某彩礼198400元。上诉人潘某1为了与被上诉人王某1缔结婚姻关系,其婚前给付的彩礼、礼节往来的花费、宴请费用及双方互送的礼物均系自愿且符合本地风俗,不存在胁迫和假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关于潘某1、潘某2、马某给付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潘某1、王某1已另案调解离婚。根据本院查明的情况,潘某1一家作为普通农村家庭,其家庭收入并不稳定,秦安县云山镇潘河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潘某1一家因婚前给付大额的彩礼导致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因此,潘某1、潘某2、马某婚前给付大额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
  关于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本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彩礼是我国的传统婚嫁习俗,给付彩礼应当作为男方表达与女方缔结婚姻的礼节,而不应当因高额彩礼让男方背上沉重的负担,影响到婚后家庭的和谐。本案中,双方均为农村家庭,家庭条件都不富裕,潘某1、潘某2、马某为了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结合双方感情状况及共同生活时间,本院酌情判决王某1、王某2、李某返还潘某1、潘某2、马某彩礼14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潘某1、潘某2、马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1)0522民初983民事判决;
  二、王某1、王某2、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潘某1、潘某2、马某彩礼款140000元;
  三、驳回潘某1、潘某2、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89元,减半收取计2294.5元,由潘某1、潘某2、马某负担1294.5元,王某1、王某2、李某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89元,由潘某1、潘某2、马某负担1000元,王某1、王某2、李某负担35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田力
审判员王红岩
审判员冯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颖
书记员张心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