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1、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某1、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民终26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被告:武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武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某1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武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秋霞
审判员 李艳伟
审判员 丁盈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向阳